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济采【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07-04 08:35:52    浏览次数:6371次

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同济采【2015】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相关采购合同。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办)是学校采购合同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在对外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同济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采购与招标办、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合同的审签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

(四)管理与使用采购合同专用章;

(五)合同档案及采购文件的管理;

(六)组织拟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参与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定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称工程负责人)会同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用户代表拟订工程项目合同;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的技术条款与使用需求、合同金额、支付条款、服务条款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三)部门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确认;

(四)工程承包商履行合同,为承包商履约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

第八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用户代表拟订货物与服务项目合同;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合同中技术条款与使用需求、合同金额、支付条款、服务条款等是否符合用户需求;

(三)项目负责人或用户代表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确认;

(四)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署

第九条  采购合同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审签,经审签通过后方可签定采购合同。审签记录由系统保存,审签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货物与服务合同申请表应包含合同的实质性信息,如供应商名称、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产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价格、付款方式等;

(二)工程项目合同申请表应包含合同的实质性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建设内容、竣工时间、验收程序、付款方式等。

第十条  货物与服务合同的审核: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审核通过;

(二)采购金额达到比价或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用户代表调研比价或协议洽谈后,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并经上述审核环节审核通过;

(三)采购金额达到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用户代表依据竞争性磋商结果及供应商书面承诺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及相关批文资料,除上述审核环节外,还须经采购与招标办主任审核通过;

(四)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用户代表依据招标结果及供应商书面承诺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及相关批文资料,除上述审核环节外,还须经学校法务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核:

(一)采购金额未达到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工程负责人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及相关的批文资料,并经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审核通过;

(二)采购金额达到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工程负责人依据竞争性磋商结果及供应商书面承诺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及相关的批文资料,除上述审核环节外,还须经采购与招标办主任审核通过;

(三)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须由工程负责人依据招标结果及供应商书面承诺填写合同申请表、添加合同文本PDF附件及相关批文资料,除上述审核环节外,还须经学校法务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程序完成后,由采购与招标办打印审核意见及PDF合同文本,并由以下人员签署合同:

(一)对于货物与服务合同,由用户代表签署合同,并由采购与招标办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及法人章或法人授权人章;

(二)对于工程项目,由工程负责人会同用户代表签署合同,并由采购与招标办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及法人章或法人授权人章。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程序完成后,在签署合同前如需对合同条款作实质性修改,须按上述流程重新提交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动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由采购与招标办负责合同的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的用户代表,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的工程负责人和用户代表是学校合同履行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与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办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执行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十八条  确须对已生效的合同进行变更、调整时,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涉及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经采购与招标办审核备案后由双方签署;涉及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须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合同变更审签程序后方可签署。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完成后,根据职责分工及相关的验收规定分类组织验收:

(一)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二)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三)信息系统等软件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