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竞争性磋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济采【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07-04 08:37:40    浏览次数:11579次

同济大学竞争性磋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同济采【201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采购项目管理,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采购项目包含各类货物与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项目是指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实现工程所含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货物与服务项目包括实验、办公材料,仪器设备及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条  属于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参照《同济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办)负责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五条  对于货物与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以下简称用户代表)具体负责项目的采购和实施工作。用户代表依据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项目库、采购实施计划库实施采购,填写并提交竞争性磋商采购申请表及附件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核、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转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按程序组织竞争性磋商活动。

第六条  对于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负责人),会同使用单位用户代表共同负责项目的采购和实施工作。工程负责人应根据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库、采购实施计划库中备案的使用需求文件、技术需求文件、工程建设批文、论证意见、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内容(必要时须补充其它相关资料),填写并提交竞争性磋商采购申请表及附件资料,经实施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转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按程序组织竞争性磋商活动。

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活动开始前,如发现技术资料不符合磋商要求,货物与服务项目的用户代表、工程负责人会同用户代表须及时补充完善,并应充分考虑时间成本、专家论证成本等因素。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审核通过后,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会同货物与服务项目的用户代表、工程项目的工程负责人、用户代表拟定磋商方案,按程序组织磋商活动。包括编制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通过校园网公告信息。其中,发布磋商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10日。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等。

第十条  磋商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项目简要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邀请或在学校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

第三章  磋商评审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评审前,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评审委员、监督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专家比例不少于2/3,监督人员为审计处或监察处代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与所邀请的供应商逐个进行平等磋商,在未公开各供应商报价的前提下,可给所有供应商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对某些内容进行澄清或承诺,供应商的澄清、承诺应当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综合评分原则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独立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中,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量化指标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由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包含: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受邀供应商名单;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推荐供应商的排名顺序及理由。

第十六条  磋商完成后,采购与招标办应通过校园网对评审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3日,其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等。

第十七条  磋商过程中,如发现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停止评审;如发现供应商有行贿、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纪委部门报告。

第四章  磋商合同

第十八条  公告结束后,用户代表、工程负责人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按合同审核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按照教职员工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