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家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同济基纪〔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10-27 15:30:53    浏览次数:1300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具采购管理,规范家具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家具供应商库管理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家具供应商,建立家具供应商库。

第三条 采招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用户代表(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对供应商实地考察,考察结果作为评审入围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与入围供应商签署框架协议,协议中强调管理考核,加入考核不合格处置条款。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家具使用单位提出家具采购需求,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立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用户代表通过“同济大学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学校按照采购限额标准分级审核、审批。

第七条 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采购金额,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实施采购:

(一)采购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可在家具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实施采购,亦可自行选择供应商;

(二)采购预算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采用比价方式选择库内供应商或组织洽谈小组在库内直接选择实施采购,库内供应商无法满足需求的,使用单位可通过学校OA系统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库外供应商;

(三)采购预算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招办应根据项目特点在库内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库外供应商须经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

(四)采购预算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招办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库内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库外供应商须经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

(五)采购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招办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署

第八条 达到合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 采购合同应在项目实施前签订完成,招标采购合同原则上须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成。

第十条 用户代表或实施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是学校履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审核合同的技术条款、服务条款等,并须在书面采购合同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和实施管理部门是合同履行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六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用户代表在家具生产过程中,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到家具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普通的项目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对于家具采购量大、供货时限紧的采购项目,例如学生宿舍、食堂的家具采购等,在合同签署后,根据项目特点和成交供应商的具体情况,由用户单位制定合同履约监督检查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增加到家具加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次数。

第十三条 在家具加工现场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况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的情形,用户单位应立即向供应商提出限时整改要求,同时向学校立项管理部门、采招办通报;如供应商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出现其它可能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形,用户单位应提交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71025日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