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同济采〔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9-08 02:37:38    浏览次数:5150次

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20713日同济大学2019-2020学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08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充分行使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主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或者使用学校明确的经费(如双一流经费、学院基金等)购置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其配套使用的配件、耗材和软件。

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急需设备”)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单位同意,经项目立项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确定需要紧急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涉及保密的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执行采购。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原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主管理,经费卡负责人是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的审批结果负责;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组织实施,采招办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职责。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除了采用现有采购方式外,增加直接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是指使用单位进行价格比较和谈判后直接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比价方式采购;

(三)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快速磋商方式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

(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对于急需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项目实施的特殊性,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六条  变更本细则第五条中采购限额对应的采购方式,须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申购时提交变更申请。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招办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使用单位办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项需完成采购立项手续,按照学校规定落实好资金、安放地点、使用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使用单位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表,按照采购限额标准分级审核、审批:

(一)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费卡负责人、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进行比价,填写并上传《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比价评审表》,除本条第(一)项审核环节外,须经采招办业务主管复核;

(三)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本条第(二)项审核环节外,须经采招办主任审核;

(四)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的项目,除本条第(三)项审核环节外,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急需设备采购,须组织专家论证,填写并提交《同济大学急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备案表》,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后可直接采购,并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审批备案和合同审核备案;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依据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非招标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  采购申请审批完成后,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直接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专家应为相关及相近专业的人员,通过1:3比例随机抽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并须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进行标注。

第四章  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落实“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管理要求。学校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管部门应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内容在指定媒体及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比价项目,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网站公布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活动中不讲诚信、弄虚作假,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和学校采购招标管理规章制度,有如下行为的,一经发现,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及违规违纪的,根据《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的;

(二)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个人私用或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仪器设备、物资耗材的;

(三)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正常采购审核审批程序的;

(四)未遵守回避原则,从利益关联公司采购,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馈赠,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六)采购活动中故意向潜在供应商透露采购底价、评审专家等采购招标关键信息,严重影响采购招标公平性的;

(七)采购活动中未认真履行填报、审核、复核、审批及跟踪、监管等职责,造成采购失败或采购结果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述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采招办负责解释。《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同济采〔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同济大学急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备案表.doc

      附件2: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比价评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