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经2019年12月24日同济大学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第5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0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零星采购是指实施中央预算单位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零星采购遵循合规、公平、高效原则,坚持质优价实,厉行节约,注重结果,提高效率。
第四条 学校零星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自主采购”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货物、服务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并实施采购;院系自筹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由使用单位在立项和实施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的服务、零星修缮项目由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直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零星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本单位零星采购管理规定,包括采购立项审批、流程操作、采购执行、内部监管等相关规定,明确和规范采购行为。
(二)实行采购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单位分管领导为采购工作主要责任人,采购管理员(委派专人)负责协助经费卡负责人落实具体采购工作。
(三) 负责零星采购业务的审核审批。
第七条 经费卡负责人是零星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对采购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二)对采购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负责零星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四)妥善保管采购决策、执行、验收活动中有关立项审批、供应商确定、价格协商、合同文本(如有)、验收表单(报告)等资料,保证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立项审核及验收、结算支付等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使用单位零星采购业务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零星采购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和检查,不断优化学校零星采购制度、流程;其他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归口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按照以下采购流程办理:
(一)用户代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经费卡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实施采购;涉及图书购置(纸质或电子)、图书出版等采购事项须经图书馆审批;其他涉及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按业务部门规定增加审批环节。
(二)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可按内部规定的流程自主选择供应商实施采购。
(三)使用同济京东采购平台等专项采购平台进行货物类零星采购活动,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通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申请、审核、经费冻结、验收等事项。
(四)使用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危险品申购系统”提交申请,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不需要签署采购合同,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不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1.采购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2.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材料类采购项目和不需要图书固定资产入账的图书采购项目;
3.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且不需办理低值易耗品或者固定资产入账的仪器设备家具类采购项目。
第十条 工程项目按照以下采购流程办理:
(一)不涉及房屋结构、外立面、使用功能调整的零星修缮工程,经费为使用单位自筹的,由使用单位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履行内部审核审批手续,按学校修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上传项目备案公示表。
(二)除本条(一)情形以外的零星修缮项目,根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实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使用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经费卡负责人和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通过系统进行审批,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指定工程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校内零星修缮项目采购必须通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同济大学小额工程项目入围承包人目录中的相应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验收及付款
第十一条 零星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凡需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按照《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零星采购项目验收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验收结果资料。
第十三条 零星采购项目结算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货物,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取得相关凭据、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后办理财务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同济京东等专项采购平台进行货物类零星采购活动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定期统一对账,财务处定期结算付款。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无需就平台采购项目单独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相关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零星采购活动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零星采购工作应主动接受学校采购、审计、监察,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零星采购活动日常或专项抽查,加强宣传和提醒、警示教育,发现故意拆分规避监管、规避统一采购、弄虚作假等行为,可在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校内通报,取消该项目负责人1年内零星采购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零星采购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存在如下行为,一经发现移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一)使用学校资金购买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无关,个人私用或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货物和服务的;
(二)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接受请吃等馈赠,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三)未遵守回避原则,从利益关联方采购,未按内部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供应商串通、影响价格协商公正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