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快速磋商采购方式实施细则(同济采〔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9-08 03:35:36    浏览次数:1834次

同济大学快速磋商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2020327日同济大学同济大学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08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采购项目管理,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快速磋商采购方式(以下简称“快速磋商”)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参照《同济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快速磋商活动的组织、委托与管理。

第二章  采购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以下简称用户代表)具体负责货物与服务项目的采购和实施工作。用户代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附立项文件、需求文件等资料,由经费卡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经采招办业务主管和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会同使用单位用户代表共同负责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实施工作。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用户代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附立项文件、需求文件等资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经费卡负责人、实施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采招办业务主管和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磋商程序

第六条  快速磋商项目审批通过后,采招办或委托代理机构会同货物与服务项目的用户代表、工程项目的工程负责人和用户代表拟定磋商方案,编制磋商文件,通过校园网公告信息,必要时通过国家认可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告。

第七条  磋商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八条  磋商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简要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

第九条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5日。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6日。

第十条  磋商评审前,应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学校评审代表(业务管理部门代表或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学校重点推进的采购项目或者有特殊原因,磋商小组可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在上海市财政专家库或者学校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一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招办、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招办、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告形式发布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采招办、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采招办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的约定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招办、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磋商项目中,报名响应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评审过程中,若磋商小组认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有2家且具备竞争性的,磋商可以继续进行;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本次磋商应当终止。经过两次磋商公告均只有1家符合要求供应商报名的,按照直接采购工作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磋商,原则上按照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独立评分。在未公开各供应商报价的前提下,可给所有供应商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必要时,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中,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推荐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编写评审报告,并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报告应包含:响应供应商名单;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名顺序及理由。

第十九条  磋商完成后,采招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同济大学校园网或国家认可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其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停止评审;发现供应商有行贿、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限届满后,用户代表、工程负责人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参照《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户代表、工程负责人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合同,经审批通过后,由供应商签字盖章,学校履约代表签字后,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济采〔20152号)和《同济大学竞争性磋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济采〔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