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同济采〔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05:49:07    浏览次数:805次

 

《同济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经同济大学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01229

 

同济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代理机构库,是指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组织实施,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的入围采购代理业务备选库。

第四条 采招办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单项预算超过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遴选;代理服务费预算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在入库代理机构中进行竞争性或非竞争性选用。

第五条 采招办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入库遴选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采用公开遴选;同时负责组织对库内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建立

第六条 学校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分类及采购活动业务特点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入库类别,主要分为两类即货物与服务类和工程类。遴选采购代理机构入围数量,根据学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类均不超过5家。

第七条 遴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采购代理框架协议成为入库单位,并接受学校统一管理。框架协议每年签订,内容应明确采购代理业务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档案保存、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委托库内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业务的工作原则

(一)库内采购代理机构按入库类别及采购业务实际需求接受采招办的代理委托事项。

(二)代理服务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通过快速磋商、谈判的方式在库内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

(三)代理服务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下列方式选择库内代理机构:

1.轮选方式。根据项目分类,随机抽取排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顺序,按照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申购审批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轮转选择。

2.计划方式。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内(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校级预算项目)的采购项目,结合使用单位、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项目特点,由采招办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胜任能力及年度考评情况,集中抽选或者直接选取代理机构。

3.抽选方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当不采用轮选方式时,可由采招办组织,用户单位和实施管理部门代表参加,通过随机抽取形式选择代理机构。

4.直选方式。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紧迫性或其他原因,使用单位可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推荐、选用代理机构说明,经采招办审核同意后确认。被推荐的代理机构上年年度考核等级应为“优秀”或综合表现排名靠前。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从事学校委托代理业务时,应明确对口业务负责人,并组建能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长及成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须报采招办审批。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就单个采购项目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具体项目代理工作内容及代理费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额外费用;代理机构不能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部分履行的,应按完成工作情况适当减免。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招办的项目委托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代理项目的采购人、潜在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管、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应当禁止任何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档案资料。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四条 采招办负责组织对库内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选用或执行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二)采购文件编制及时性和编制质量情况;

(三)采购代理业务实施结果及用户评价和反馈情况;

(四)采购资料移交工作以及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填报情况;

(五)质疑、投诉的处置情况;

(六)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采招办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委员会成员由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校办(法律事务)、采招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年度综合考评前应就工作情况结合考核内容向采招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代理服务履约情况占80%;年终总结汇报占20%

(一)代理服务履约情况。由考评委员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考核内容对库内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二)年终总结汇报。库内代理机构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考评委员根据现场汇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在采购代理框架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二)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受托的采购代理业务;

(四)因自身工作不力,影响学校重要采购项目的进展与执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隐瞒真相;

(六)擅自将委托项目转让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库内清退,并禁止其三年内再次入库。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其他不规范行为的,采招办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项目受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推荐库。遇到特殊、重要、复杂、时间紧迫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可提交申请,采招办在推荐库内选择代理机构承接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招办负责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别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