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比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21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的比价采购方式(以下简称比价),限额标准参照《同济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学校比价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自主采购”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比价;工程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比价。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比价项目的申购审批;提供比价采购业务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比价采购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和检查,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反馈,不断优化学校比价采购制度、流程。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使用的单位,应指定货物与服务项目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人(以下简称用户代表),参与比价全过程;负责合同执行、履约情况反馈及供应商评价,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第七条 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的部门,具体分类根据学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业务归口管理范围确定。
(一)基建处(工程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信息化办公室(软件及网络建设项目)、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能源类项目)、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校园安全类项目),其主要职责为指定专人作为工程负责人,与用户代表共同作为工程比价项目的主体责任人,负责执行项目预算及采购实施计划,参与比价全过程,并签署书面采购文件,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二)除上述项目类型外,若采购业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则由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立项审核及验收、结算支付等工作,并根据业务归口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比价采购实施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要求各供应商提供报价材料,报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次性报价、具体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及方案、响应时间、服务承诺等。询价函格式参见附件1。
(二)使用单位按《同济大学比价采购评审表》要求,组织比价评审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议后形成综合得分,并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比价采购评审表格式及填写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参与比价采购的有效供应商至少3家,且所有报价金额需在比价限额标准内,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一条 货物与服务比价采购项目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采购预算不满20万元的项目,用户代表应在完成比价程序后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同时上传供应商报价材料、《同济大学比价采购评审表》以及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由经费卡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采招办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实施采购。
涉及图书购置(纸质或电子)、图书出版等采购事项须经图书馆审批。
涉及软件、信息系统建设等采购事项须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其他涉及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增加审批环节。
(二)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除上述环节外,还应上传立项资料,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交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并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公布采购结果。
第十二条 工程比价采购项目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用户代表通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同时上传立项材料、供应商报价资料以及《同济大学比价采购评审表》,由工程负责人、经费卡负责人、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采招办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变更比价采购方式的项目,需在采购管理系统同时提交变更申请,经采招办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统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应使用学校网上竞价平台实施采购。网上竞价平台采购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比价采购各环节审批人应在审批过程中关注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违规拆分(同一财政年度内使用同一经费在同一供应商处以零星采购或比价采购的方式分拆成多次采购同类型项目,以规避累计金额所对应的采购方式监管)、关联交易(报价单位与采购项目负责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报价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采购行为。
第四章 约验付款
第十六条 比价采购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由使用单位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比价采购项目验收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验收结果资料。其中,采购项目验收涉及资产管理的,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比价采购项目结算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货物,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取得相关凭据、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后办理财务结算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管理相关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比价采购活动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比价采购工作应主动接受学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采招办应加强对比价采购活动日常或专项抽查,加强宣传提醒、警示教育,发现故意拆分规避监管、规避统一采购、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比价采购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一)使用学校资金购买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无关,个人私用或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货物服务等;
(二)采购活动中索取、收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接受旅游、宴请等活动安排,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三)未遵守回避原则,从利益关联方采购,未按内部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供应商串通影响公正性的。
第二十二条 涉及违纪的,根据《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比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同济采〔202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