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采购供应商库管理细则(同济采〔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12-19 04:21:48    浏览次数:1006次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采购供应商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采购供应商库管理细则》经同济大学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同济大学采购供应商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规范供应商履约行为,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库,是指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组织实施,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的入围同济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相关业务的供应商备选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依法自行组织的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校供应商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建设、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库的建立

第五条 由学校采购项目使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供应商库的设置需求,包括设置类型、数量、标准等要素,经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审批或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六条 供应商库建立应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拟建库供应商所属行业市场竞争相对充分;

(二)供应商库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具有明确的业务需求和较完善的使用管理计划、方案。

第七条 满足建库条件的申请单位,须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提出建库申报,审批通过后,由采招办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遴选,择优确定入围供应商。

影响面广,数量较多,工作任务贯穿全年的项目,由采招办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请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开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告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遴选入围的供应商与学校签订履约框架协议后成为入库单位,并接受学校统一管理。框架协议应每年签订,需明确业务范围、结算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供应商库使用的原则要求

(一)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预算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根据管理要求采用直接选取、抽取、库内竞争性采购等方式使用库内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一般情况下,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可由使用单位在相应供应商库内直接选取或随机抽取供应商;符合校内比价标准的采购事项,由使用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内部制订的规则或流程执行;符合快速磋商标准的采购事项,由采招办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库内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评审后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供应商选用方式的可提请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使用供应商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抽取、指定、推荐、竞争性选拔等方式,具体使用规则或流程由使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报采招办备案。

(三)对库内的供应商实施“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管理方式,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一情形的,立即清退出库,并视情况增补新入库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供应商可列为推荐供应商名单,供校内单位优先选择使用。

第十条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由学校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内部监督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需要制定供应商库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工作程序,明确供应商库的使用规则及库内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

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库内供应商履约管理,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环节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交付、验收、服务、售后等五个方面。

第十二条 采招办负责供应商库的遴选建立、使用原则制定及使用监督,对各单位使用供应商库情况结合采购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核监督;对库内供应商在采购环节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情况进行记录或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处、监察处对校内各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使用或管理供应商库的情况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库内供应商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未能及时主动申报带来不利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报后应及时向采招办报备。

第四章  供应商的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采招办对库内供应商进行诚信管理,在学校采招办主页设置失信、不良行为“曝光台”,对库内供应商在采购环节中的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披露。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已响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一年内质疑或投诉累计2次及以上且均查无实据的;

(四)单个采购项目履约考评“不合格”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各级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标、围标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七)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且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情况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招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3个月至1年,并有权保留不再与其签订下一年度框架协议的权力。

第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外,自发现之日起,即从供应商库中清退,并禁止其参加下一期入围遴选活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库内供应商在单项合同履行中的情况进行评价,考评表可自行拟定也可参照采招办相关文件执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交付、验收、服务、售后等五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未具备线上考评条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考评结果上传至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

原则上已备案的考评结果不得予以更改,确需作重大更改或对评价有异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向采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采招办和监察处应对有争议的评价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立使用的供应商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库内供应商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委员会可由采购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校办(法律事务)、采招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年度考评应结合项目履约考评情况及年度整体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库内供应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视情况取消其入库供应商资格,并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招办负责将库中的供应商年度考核结果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同济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