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人入围比选实施细则(同济采〔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12-19 04:28:45    浏览次数:444次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投标人入围比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人入围比选实施细则》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


同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投标人入围比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校内比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济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我校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入围比选是指经学校集体决策机制,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选取出的可最终参加工程施工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需遵循以下规则:

1.当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少于7家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2.当报名人数大于7家,但同一公司(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公司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大于2家,且选出2家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总数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7家时,则将此作为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体决策确定;

3.除了上述两种特殊情形外,根据本细则规定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进行比选,选取不少于7家申请人入围参加投标。

第四条 参与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投标交易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根据政府规定程序进行资格预审。学校应对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入围比选,入围比选评审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组织。监察处、法律专业人士全程参加入围比选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拟定入围比选技术专家专业要求,组织推荐技术专家20位,形成建议名单,密封送采招办。评审前一天由采招办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拆封并从建议名单中随机抽取9位技术专家。

专家组与用户代表1名、审计处代表1名共同组成入围投标人比选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对入围比选的具体评审情况保密。

比选评审委员会人数和专家建议名单人数可以根据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和复杂程度申请调整,比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否则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人入围比选可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审查投标人的下列条件:

(一)投标单位:诚信度(银行资信、工商评价)、资质等级、企业荣誉、业绩(获奖工程、评优工地、同类工程)、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资产负债)、市场行为(行贿犯罪纪录、行政处罚情况、审计核减率、农民工权益)、组织保障(在沪机构设置、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合同履约(相近规模合同数量、违约涉诉情况)。

(二)投标项目经理:个人信誉(优秀称号、资质等级)、个人业绩(获奖工程、评优工地、同类工程)、市场行为(行贿犯罪纪录、行政处罚情况、审计核减率、农民工权益)、合同履约(相近规模合同数量、违约涉诉情况)。

(三)投标单位项目方案:工期、质量的相关处罚承诺、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构成和资历、工程实施特点及难点的理解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类似本项目复杂地理环境的施工案例。

(四)其他学校认为应该列入比选范围的条件。

第七条 入围比选评审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打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提出入围投标人建议名单。基建处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提出投标人数量建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通过校内资格预审评审会产生的入围投标人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施工总承包中专业工程项目及其他修缮工程项目评审产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

经集体决策形成的入围投标人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后,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并按政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求办理后续招标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