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北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9-08-05 16:00    浏览次数:2856次

 

同济大学沪北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同济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同济大学沪北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同济大学沪北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63365BP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99、1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同济大学
地址:四平路1239号
联系方式:赵宏伟 6598048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阮相儒、徐迪 62791919-199、120
代理机构地址: 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名称:沪北图书馆家具
数量:一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本公告所附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8月5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
(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财务状况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一期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以打印日期为准;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网址:www.zfcg.sh.gov.cn)。
(3) 近三年(从2016年8月5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承诺。
(5) 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16:00 至 2019年08月1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公开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8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8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同济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四平路1239号行政南楼3楼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22或者333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内(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1:00,13:00~16:00时(北京时间)在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套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2. 本项目采购人同济大学为部属高校,本项目的项目预算未达到现时有效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